政策法规
2025年第一批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
日期: 2025-11-24 09:13:26
长春市
2025年第一批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能,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长转化,依据《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办发〔20251号)和《长春市“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长科规〔20256号)有关规定,启动开展2025年第一批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

一、项目定义

“先投后股”是指在“先投”阶段,财政资金以科技项目资金借款方式向项目承担企业投入,支持研发和成果转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在“后股”阶段,在被投企业达到转股条件时,按照约定将借给企业的财政科技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退出。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无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二)申报项目产业方向须符合长春市“347新”现代化产业体系。

(三)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特点:

1.先进性强,须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2.成熟度高,能够直接产业化落地;

3.重大性强,项目成果(产品)能够突破“卡脖子”、市场前景及预期效益好。

4.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与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方面达成共识,不存在争议。

(四)企业上年度R&D(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应不低于3%

(五)企业申报时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含);

(六)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和创业经验,具有承担技术研发或科技项目应用转化的工作经历,对产品市场前景有清晰的认知,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三、支持方式

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成果转化项目预期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7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分期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即签订项目合同后拨付支持资金的5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支持资金的2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支持资金的30%。项目承担企业提前转股的,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四、有关要求

1.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二年,项目承担企业提前转股的,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向长春未来科创集团退还全部资金。

2.市科技局、长春未来科创集团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和股权投资协议,在2年内(转股期)实现转股。未达到转股条件的,经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后仍未实现股权转化的,项目承担企业应退回全部资金。

3.项目实际拨付的资金中1/3部分可作为无偿补助(无偿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剩余资金以增资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原则上转股后持股期不超过15年。转股后科技项目支持资金转化为股权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在先投阶段签订的项目合同和股权投资协议中进行约定,转股后长春未来科创集团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4.项目支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

1)项目承担企业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机构的新一轮股权投资,且投前估值不低于项目合同和股权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企业估值;

2)项目承担企业申报项目所产生的产品或服务实现销售,且来自非关联方的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含),销售合同回款率不低于80%

3)达到项目合同约定的验收通过条件;

4)签订重大合同订单(合同额大于2000万元)等其他重大事项。达到转股条件(1)或(2)即视为项目验收通过,市科技局不再对该项目组织验收。

5.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合同所涉事项。如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情形,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可继续实施。

6.发生下列情形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主动向市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

1)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不可抗力因素;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失去意义;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

4)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

5)其他致使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形。

7.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向项目承担企业发出解除项目合同书和股权投资协议书的通知书,并依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置,项目承担企业应全额退还资金,如出现第4条所列情形,企业还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1)财政资金拨付6个月后,项目未实质性实施;

2)经核实项目承担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且未及时上报,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3)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4)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5)企业未按约定完成转股的;

6)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8.不支持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商业秘密的科技成果,不支持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科技成果。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不支持理论研究和单纯技术研发项目。

9.限项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报、重复立项,确保申报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做如下限定:

1)项目(含子课题,下同)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有在研的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10.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相同内容、相同目标、相同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及内容基本相同或高度相似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内容基本相同或高度相似的项目(课题)不得以不同申报人的名义申报。项目申报人需在项目申报书中列出近3年以来作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承担的市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情况;项目内容与已申报、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项目申报书中详细说明与所申报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报;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且获得多项资助的,或者同一申报人多项申报且获得超项资助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立项并收回项目资助经费,按相关规定处理。

11.科研诚信及科技伦理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不在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期限内。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按照《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等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在项目申报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进行科研诚信审核,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管。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不在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期限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按照《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等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以及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项目,须在申报书附件中提供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材料以及科技伦理专家复核批准材料。

12.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要求

涉及开展动物实验的研究,须开展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应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委托协议、发票及转账记录。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三份,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在职证明;

4.项目负责人学历或职称复印件等材料;

5.如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证明科技成果权属的相关材料。如专利申请或授权、计算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 

7.企业注册资本现金实缴证明;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23年度R&D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及财务报表附注)复印件,并在报告首页加盖企业公章;

9.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项目参加人员诚信承诺书、不涉及国家秘密承诺书;

六、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并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纸件申报材料应一致。申报项目不接受个人报送,均由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局。

1.项目申报。注册并登录“科创一网通”平台,填报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后,网上提交至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在线申报时间为1112日至1120日。

2.项目推荐。项目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审查推荐,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推荐截止时间为1121日。

3.受理审查。市科技局进行网上受理审查。

4.报送纸件。市科技局网上受理后,项目单位下载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胶装成册盖章后,报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及推荐项目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局591-2室。纸件报送截止时间为1124日。

七、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书填写

项目申报书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里程碑节点指标、绩效(验收)指标等应明确、合理、可量化、可考核;如项目列入实施计划,将作为任务书签订、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

(二)项目支持发表的论文

市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的项目发表的相关论文需要标注任务书编号,且仅能标注1项最直接相关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of Changchun>”。

(三)知识产权相关要求

研究成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的、项目申报人或参加人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惩戒期内的、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和申报人,不能申报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市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受理后),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财政资助登记”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每件专利只能声明一项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

(四)项目申报受理

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书不一致、申报材料无公章、超过申报截止日期等的项目不予受理;故意违规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报材料的时效性

申报材料所附知识产权许可(独占许可)、合作协议书、技术标准、产品检测(验)报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咨询报告、产品用户定性、定量使用意见(报告)等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没有标明时效期的,按有效期为2年界定。

(六)申报材料的准确性

申报单位应认真核对申报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信息提交后不予修改,如填报有误,后果自负;推荐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规范履行推荐职责。

(七)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按照《长春市“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

(八)答辩要求

项目申报人需本人参加评审答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答辩的,须提前提供本单位相关证明),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评审答辩的,不予立项。

八、联系方式

1.业务处室

  长春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曾亚琼 王  0431-88777263

2.“科创一网通”技术支持

  胡 静  0431-8877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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