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绿色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市制造业绿色转型,促进我市工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 178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 〔2024〕13 号)、《吉林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吉工信办联 〔2023〕45 号)、《长春市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长工信联发〔2024〕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制造体系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长春市绿色制造体系主要包括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第四条 市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培育、创建、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县(市)区工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工业园区、企业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创建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七条 申报绿色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园区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在全市园区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示范作用。
(四)积极推动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
(五)园区内企业主动接受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能源审计。
(六)符合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八条 申报绿色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质量、环境、安全、能源管理体系健全并持续有效运行。
(四)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开展评价,其他行业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工厂。
(五)主动接受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能源审计、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六)符合绿色工厂相关行业评价标准要求。
第九条 申报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二)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
(四)在供应商中有较强影响力,供应商管理体系完善,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五)主动接受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
(六)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行业评价标准要求。
第十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 12 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记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报送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已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自动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规范开展第三方评价工作。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对园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充分征求属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择优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名单。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入选的绿色制造名单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原则上应先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培育库或者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对已有绿色制造单位开展绿色发展情况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各绿色制造单位应积极参与并配合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对于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组织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第十七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园区或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三)未按要求进行动态管理的。
第十八条 市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通过县(市)区工信部门审核上报市工信局申请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