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长春科教创新资源优势,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长春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撑长春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是指县(市)区、开发区与长春市共建的,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先进生产力培育为导向,具备要素集聚、资源配置、转化加速、应用示范、辐射带动等功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生成新产业新动能的新型创新载体。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工作,落实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运营经费补助政策。
第五条 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的认定条件包括:
(一)固定工作场地。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二)服务功能完善。中心可够提供技术交易、知识产权、金融对接、人才服务、法律服务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接服务,具备成果展示、互动、交易、转化等功能。
(三)创新资源优质。中心应集聚高校院所、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10家,并就新质生产力发展与国家部委、省、市、区形成战略合作。
(四)运营管理高效。有明确运营主体、专业运营团队,运营团队在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具备中级技术经纪人资质人员占比在50%以上。
(五)活动组织开展。每年举办项目路演、合作对接、参观考察等活动不少于100场。
第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工作情况,适时发布市级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申报认定通知。
第八条 申报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的,应当按照申报认定通知要求,通过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建设方案;
(三)共建协议;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认定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二)根据审核和实地考察意见,确定市级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名单。
(三)将确定的市级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名单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共建协议并认定为“长春市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
第十条 县(市)区、开发区要发挥区域优势,积极整合地区创新资源,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集聚创新要素、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 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运营主体应当为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提供空间场地、入场优惠政策和专业化服务。
第十二条 认定为市级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且运营情况良好的中心,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连续支持三年。
第一年补助资金在中心正式认定后全额拨付。第二年、第三年补助资金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按比例拨付。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用于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正常运营必需的房租费、物业费、能源费和通信费和人员费用支出,以及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公共服务所需支出,包括科创活动举办、场馆日常维护、设备器材更新、设计改造、场馆信息化服务等运营环境改善。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
第十四条 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每季度应当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运营情况等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重大活动、重要成果等。
第十五条 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运营情况相关材料,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六条 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出现运营管理单位、场地面积、业务方向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重大事项变更导致不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认定条件的,取消长春市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资格,不再享受市级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分优秀、良好、合格给予一定比例的后补助支持;不合格的,不给予后补助支持。
自认定为市级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后两年内未投入运营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长春市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资格,不再享受市级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中心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